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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立式的办法如无被害人合作时性侵无法完结

2023-06-20    来源:安博体育电竞

  被告人李某华,男,1997年11月7日出世于福安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因本案于2018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拘捕。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决议取保候审。

  政和县人民检察院以政检未刑诉〔20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华违法,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一审判定:被告人李某华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一审判定后,被告人李某华不服,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以原判确认现实不清,根据不足为由作出(2018)闽07刑终281号裁决:一、吊销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2018)闽0725刑初112号刑事判定;二、发回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从头审判。

  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从头立案审理,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赖传玉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李某华及其辩解人到庭参与诉讼。期间,政和县人民检察院以需弥补根据为由,主张延期审理二次。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2018年1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华从福建省福安市到政和县赴喜宴。当日19时许,李某华、被害人张某某(出世于2000年3月21日)先后分别到政和县城关宾利音乐会所999包厢、882包厢。20时15分,张某某在包厢门口接听电话时,李某华上前搭讪,并要求增加张某某的微信。20时45分,张某某再次在包厢门口接听电话时,李某华将张某某叫到会所安全门口处,因人多,继而把张某某叫到安全门的楼梯走道。李某华将张某某按在走道墙面上,强行亲吻张、抚摸张的胸部,张用手推开,李又将手伸入张的内裤抚摸张的臀部。张将李推开要脱离,李又将张按在墙上,强行搂张的腿部、亲吻张的脸部,并不让张脱离。李趁张要脱离时,手从后背刺进张的,强行脱去张的裤子及内裤,与之产生了性关系,后在体外。张立刻打了李一巴掌回到882包厢,并将被之事奉告友人黄某。黄某当即报警。

  当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华在政和县城关宾利音乐会所999包厢内被民警传唤到案。

  针对上述现实,公诉机关当庭供给相关根据。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李某华违反妇女毅力,强行与未成年女人产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应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华提出的辩解定见是:被害人是自愿与其产生性关系,其时也有或许没有把刺进被害人内,仅仅在被害人臀部处,其没有逼迫被害人,其时,被害人只要向其表明她不愿意,本案就不会产生。

  辩解人提出本案现实不清、根据不足,被告人李某华不构成罪。理由是:1、南公鉴(2018)215号判定书的判定结论是李某华上及被害人内均未检测出人的DNA,这也就证明李某华并未与被害人产生性行为;2、被告人没有使用暴力、要挟或其它手法性侵被害人,此节现实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说能够彼此印证;3、公诉机关供给的根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性行为”违反被害人的志愿。根据被害人的陈说可证明被害人对被告人所谓抵挡并非阻挠而仅仅表明拘谨,结合两边的姿态,若没有被害人的合作,该性侵行为是不或许完结的。

  2018年1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华到政和县赴喜宴。当日19时许,李某华和被害人张某某先后分别到政和县城关宾利音乐会所999包厢、882包厢文娱。20时15分,张某某在包厢门口接听电话时,李某华上前搭讪,后增加了张某某的微信,并在微信上进行了谈天。20时44分许,张某某在包厢门口再次碰到李某华,李某华招待张某某后,李某华走在前,张某某自行跟从在后到会所三楼安全门口处谈天。因安全门口处人多,经李某华要求,其二人便来到了二楼与三楼间的楼梯转角处,被告人李某华有搂抱、亲吻、抚摸张某某,张某某也有回应被告人。21时5分其二人又往下走到二楼的安全门口处,李某华有将张某某头发撩起并亲其耳朵,后又去摸张某某臀部、搂其腰、亲其脸,摸其胸部,张某某有回应被告人李某华的搂抱、亲吻,张某某也有用手推李某华,但未作其他表明,张某某曾表明要脱离,李某华说,“要上去就牵手一同上去”,张某某就不想上去了,又留了下来,之后李某华就去解张某某裤头,并把张某某裤子脱下,将其自己裤子连同内裤一同脱下,用背立式的办法将生殖器刺进张某某,两、三分钟后,李某华就体外了。在两人正产生性关系时,张某某有推了李某华一下,李某华说,“没事一瞬间就好了”。两人产生性关系后,21时34分张某某先脱离此地。张某某身上有手机,回到882包厢后,将状况奉告友人黄某,黄某于当日21时51分报案。当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华在政和县城关宾利音乐会所999包厢内被民警传唤到案。

  另查明,案发地点在宾利音乐会所二楼安全门口处,系半敞开未关闭场所,其时有人从三楼楼道通过,被害人均没有呼救;被告人李某华与张某某当晚都有喝酒,但没有根据证明张某某有醉酒状况;被告人李某华与张某某在二楼与三楼间转角处和二楼安全门处,呆的时刻约50分钟,期间,被告人李某华没有殴伤、谩骂、要挟、恫吓被害人,张某某过后表明搂抱、亲吻是能够承受的。

  再查明,被害人张某某于2000年3月21日出世,案发时髦某两个月未满十八周岁,在本案产生之前,有交过男朋友,并有过性经历。

  (1)提取笔录及相片、提取痕迹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华手机提取与被害人张某某微信谈天记录。在现场勘验查看时提取可疑斑迹,提取办法用棉签擦洗,纸袋包装。

  (2)微信谈天记录截图,证明李某华与张某某的微信谈天记录:2018年1月21日下午8:23分李某华增加张某某微信为老友。谈天内容:李问张是否有男朋友,张答复有。李和张说交个朋友,张答复嗯。李问张有空带他在政和逛逛,张表明没空要去找朋友。之后,李发“你这线时许,被告人李某华在政和城关宾利音乐会所内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4)人员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李某华出世于1997年11月7日,案发时被告人李某华已达彻底刑事责任年纪,无前科;被害人张某某出世于2000年3月21日,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

  (5)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议书,证明该案由黄某于2018年1月21日21时51分报案至政和县公安局,该局同日立案侦查。

  (1)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1月21日19时许,其与张某某、张某、李某1等人一同到“宾利KTV”882包厢歌唱。张某某大约在20时许走出包厢,过了五、六分钟,张某某回到包厢对其说,有一男青年加她的微信,其看了张某某手机的微信谈天记录,其奉告张某某不要理对方。21时许张某某又走出包厢,大约在21时48分,张某某回到包厢对其说,她被人了。其听后就同包厢的朋友说要到999包厢打一个人,咱们就问其怎样回事,其就将张某某被的工作向咱们说,这时自己也冷静下来,所以就打110电话报警。后来民警到了现场,将男青年带走。

  (2)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1月21日19时许,其和黄某、李某1及黄某的一个女人朋友一同到“宾利KTV”882包厢歌唱。过了一瞬间,吴某和林某也到882包厢歌唱。21时许,黄某那个女人朋友脱离包厢,脱离包厢半个小时左右。22时许,黄某将咱们几个人叫到宾利KTV大门口,说他带来的女人朋友被人了,现已报警了。辨认出黄某的女人朋友便是被害人张某某。

  (3)证人李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1月21日19时许,黄某叫其到“宾利KTV”歌唱,其到882包厢时,张某、吴某、黄某,还有一个不知道的女孩。后黄某从包厢外走进来说和他一同的女孩被欺压了。走到包厢外就问他怎样回事,他讲一同来的女孩被人了,他现已报警了,之后就在那等民警来。并辨认出该女孩便是被害人张某某。

  (4)证人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1月21日19时许,其和张某、李某1、黄某及一个女孩在“宾利KTV”882包厢歌唱。大约21时许,与黄某一同来的女孩从包间走了出去,之后回来又出去。过了一会,黄某走出包厢回来后把张某、李某1和一个不知道的男人都叫出去,并叫自己留在包间不要出去。又过了一瞬间,其知道的那个女再次回来之后有抱住其哭,说被人了。辨认出该女孩便是被害人张某某。

  (5)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1月21日20时许,黄某通过微信联络其,让其到“宾利KTV”882包厢玩。21时许,一个女孩脱离包厢,22时许,黄某在包厢说那个女孩(便是中心脱离的女子)被人了,后黄某就报警了。之后咱们几个人到了宾利KTV的大门口,黄某又说那个女的被人了,还说他现已报警了。

  (6)证人魏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1月21日晚上,其与李某华还有其几个朋友到“宾利KTV”999包厢歌唱,李某华基本上是在座位上玩手机。过一瞬间,其发现李某华不在包厢,其到包厢门口看见李某华在走道上与一个女孩谈天,之后,李某华回到包厢,其不知道李某华又脱离包厢和回到包厢的详细时刻,22时许,公安民警就到999包厢将李某华带走。

  (7)证人范某、李某2的证言,证明其二人是魏某的朋友,也便是当晚和李某华一个包厢歌唱的人,案发当天晚上到宾利KTV999包厢内歌唱,魏某的福安朋友(李某华)大约有喝2瓶啤酒。22时许,民警到包厢将李某华带走。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说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1月21日19时许,其与黄某到政和县城关宾利音乐会所882包厢歌唱。20时许其走出包厢,这时,一名男青年通过其身旁与其打招待,两边增加对方为微信老友,后其回到包厢,男青年与其在微信上谈天,两边彼此介绍得知男青年名叫李某华。后其又走出包厢,李某华也从999包厢走出来,看见其,两边互打招待并谈天,李某华对其提到楼道去谈天,其跟从李某华到了楼道。期间,被告人李某华有搂抱、亲吻、抚摸其的脸部、嘴部及胸部,其有用手推李某华,过后亦表明搂抱、亲吻是能够承受的。李某华没有殴伤、谩骂、恫吓其。但其曾表明要脱离,李某华要挟其并说,“要上去就牵手一同上去”,其听李某华说要牵手一同上去,其就不想上去,就又留了下来,之后李某华就去解其裤头,把其裤子和内裤脱下,李某华也把他自己的裤子连同内裤一同脱下,其脸朝墙面方向,手扶在墙上,李某华脸朝着其,从后边用背立式的办法将生殖器刺进其,两、三分钟后,李某华就体外了。在两人正产生性关系时,其有用手去拿李某华搂住其的手,没有拿开,其没有呼救。2018年2月2日其有陈提到“其时其的手机掉到地上”,后又陈说“被告人抢走了其手机,直到产生完性关系,被告人才将手机还给其”。完过后,李某华把其裤子拉上来,其穿好裤子就向楼上走去,李某华追过来问其是否想打他,其说是,就朝李某华脸上打了一巴掌。其回到882包厢,将状况奉告友人黄某,黄某就报案了。后李某华在政和县城关宾利音乐会所999包厢内被民警捕获。并辨认出其陈说的男人便是被告人李某华。

  被告人李某华的供述,证明2018年1月21日19时许,魏某接其至政和宾利999包厢玩,包厢内共有十余人,其共喝三瓶易拉罐装百威啤酒。期间,其走出包厢门口透气,看到张某某在KTV的走廊处,其向张某某打招待,张某某朝其走去,其要求与张某某加微信,张某某赞同,其用手机扫码加了张某某的微信。其回到包厢后与张某某微信谈天。其感到包厢空气闷,又走出包厢,看到张某某在KTV的走廊上打电话,其与张某某打招待,与张某某在三楼安全门外面楼梯走道谈天。后其与张某某往下走半层,在楼梯转角的走廊处,其二人有彼此搂抱、亲吻,拥抱久了张某某推他一下,后两人又接着搂抱、亲吻,还有舌吻。其有用手去摸张某某的胸部,摸到张某某的。后其与张某某一同走到二楼楼梯转角处,其用手伸到张某某的衣服摸张某某的胸部,顺着胸往下摸,手伸到裤子里边去摸张某某的阴蒂,摸到阴蒂,张某某身体扭动一下,她裤子的扣子掉了,其说“怎样这么不小心”,就去把扣子捡起来,并将扣子放到张某某的口袋,后其就抱着张某某转个方向,张某某背对着其,把手放在墙面上,其就用手把张某某的裤子和内裤往下脱,其把自己裤子脱下,把生殖器插到张某某的里边,来回抽动了几下,期间,张某某用手把其推了一下,但未说话,过了二、三分钟。其就把射到地上。其后又辩解应该是没有把生殖器插到张某某的里边。过后,其看见张某某不高兴的姿态,其说恨其就打其一巴掌,张某某把其左脸打了一巴掌就脱离了。后来,民警来到包厢把其带走。

  南平市公安局根据判定所南公鉴[2018]215号判定定见,证明:(1)现场二楼安全出口转弯处地面上精斑与李某华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2.34776×1017;(2)张某某脸颊擦洗物、张某某耳朵擦洗物检出混合基因型,包括李某华、张某某的DNA分型;(3)李某华、张某某擦洗物未检出人DNA;(4)张某某内容物未检出人精斑、未检出人DNA。

  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相片,证明案发现场及被告人李某华到案发现场指认现场状况。

  7、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证明2018年1月21日20时44分09秒,李某华走到安全门处,张某某随后也走到安全门处。同年1月21日21时34分44秒,张某某走出安全门,回到882包厢;21时39分20秒,李某华走出安全门,往999包厢方向走去。

  上述根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根据来历合法,质证有用,能够作为定案根据。

  经查,首要,案发地点在KTV二楼安全门处,系半敞开,未关闭场所,其时有人从三楼楼道通过,被害人均没有呼救,也没有妄图冲出楼道向别人求救;被害人张某某当晚有喝酒,但没有根据证明张某某有醉酒状况;其次,其二人在二楼与三楼间转角处和二楼安全门处,呆的时刻约50分钟,产生性关系前,被告人李某华有搂抱、抚摸、亲吻张某某,张某某也有回应被告人,虽也有回绝,但未作显着抵挡,过后亦清晰表明搂抱、抚摸、亲吻是能够承受的;再次,两人产生性关系前,张某某裤子的扣子掉了,被告人还把扣子捡起来,放到张某某的口袋,其时张某某也未企图脱离。当被告人用背立式的办法将生殖器插到被害人张某某时,张某某没有用言语表明回绝,没有求饶、责备,也没有采用呼救等其它办法抵挡。

  本院以为,辩解人的该节辩解定见契合客观实践。此外,对案发后被害人陈说“不是自愿与被告人产生性关系”。公诉机关以为应以被害人的陈说作为定案根据。本院以为被害人的陈说只要通过查验事实才干作为定案的根据,考量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反被害人志愿的应根据案子产生时,被害人的片面心思状况。从案发场所,案发时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言行、姿态等来看,在案现有根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李某华有使用暴力、要挟手法或其它办法,致使被害人不知抵挡、不能抵挡、不敢抵挡状况下强行与被害人产生性关系。故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解人的辩解定见,予以采用。关于案发后报警是否是被害人的实在志愿。被害人对手机是否被被告人夺走的陈说存在前后矛盾的当地,被告人对被害人陈说有夺走其手机的行为予以否定,公诉机关未供给其他根据佐证,故不予确认。本案产生后,张某某身上有手机,没有在第一时刻报警,而是回到包厢后,将状况奉告其友人黄某,黄某再报的警。在案根据无法确认,在其时的状况下,报警是否是被害人的实在志愿。

  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害人张某某系未成年人,对性的认知才能差的定见,本院以为,案发时被害人尚某两个月未满十八周岁,公诉机关未供给根据证明被害人不具有辨别是非、控制自己行为的才能,且在此前,有交过男朋友,并有过性经历。不能以此确认被害人的性认知才能差。对公诉机关的该公诉定见,不予采用。

  本院以为,公诉机关供给的根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是在使用暴力、钳制或许其它手法,致使被害人不知抵挡、不能抵挡、不敢抵挡的状况下,违反被害人的志愿强行与被害人产生性关系。被告人及辩解人提出的辩解定见,本院予以采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华违法,根据不足,指控的违法不能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