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刚与曲沃县某村乡民王某强系兄弟联系,曲沃县某村某木板加工厂(以下简称木板加工厂)法人虽为王某强,但实践运营人是王某刚。在王某刚运营该木板加工厂期间,王某强曾向曲沃县文公大街艳阳天小区居民杜某某告贷1597520元,并因而成讼,后王某强败诉。
2015年5月29日,该院裁决查封了王某强坐落木板加工厂内的设备,办案法官将查封公告粘贴于该厂大门口处,并将查封封条粘贴于被查封的设备上。
查封产业是人民法院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对涉案诉讼产业采纳的强制措施,是将被实行目标贴上人民法院的封条禁绝任何人擅自处理,其意图在于促进被实行人实行收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刚违法的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应予支撑。王某刚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分,结合王某刚违法事实、性质、社会损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遂做出如上判定。
不合法处置查封、扣押、冻住的产业罪是指躲藏、搬运、变卖、成心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住的产业,情节严重的行为。浅显点讲,人民法院一旦依法对当事人的产业采纳了查封的强制措施,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免除查封,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不然或许冒犯刑法,构成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躲藏、搬运、变卖、成心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住的产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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